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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全国多地药店停止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

来源:考试网  [ 2020年02月09日 ]  【

  鉴于目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已有多地发文,药店停售感冒、发热、咳嗽等药品!本文从网上搜集相关新闻整理如下:

  杭州发布紧急命令

  2月7日晚,杭州市市场局、医保局紧急发布了《关于暂停全市所有零售药店销售发烧咳嗽药品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管理,根据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决定自2020年2月8日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应尽快到医院就诊。(此通知仅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有业界人士判断,这一政策趋势很快将在全国延伸,因为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已进入关键期。至于各地是否会陆续执行这一“命令”,提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政策走势。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为2月7日晚间发布,要求2月8日起立即执行,其“紧急”状态可见一斑。

  停售感冒、发热用药,已非首例

  无独有偶,就在几天前,江苏省如东县也要求各零售药店暂停售卖咳嗽、发热、感冒三类药物。

  根据如东县关于加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7号通告,自2月2日起,各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治疗感冒、发热、咳嗽等三类药品,同时对三类药品进行盘点和登记,就地封存。

  对于违规销售上述三类药品的,据如东县市监局,将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责令改正、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此,官方称,此举是为了将有上述3种症状的疑似患者分流至医院就诊,从而严控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目前,作为“药店停售感冒等药物”的一个配套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对疑似患者的分诊工作,配有上述三类药物。

  多市启动“发热药品实名登记”

  在此之前,为加强对发热、咳嗽患者的管理,多市已启动“发热药品实名登记”措施。

  第一个启动该措施的是重庆。1月30日,重庆市举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例行新闻通气会,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实名登记。


  河南省郑州市要求: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品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售药品名称、数量等;如所购药品非其本人使用,还需填写使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登记信息当天要向所在社区(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此后,包括呼和浩特、湖州、南京、成都和安徽、湖南等城市和地区均已实行实体药店(部分地区包括网上药店在内)购买“退烧药”需要实名登记的规定。

  从政策轨迹可以看出,在疫情期间,对发烧、咳嗽类药品的管控正在趋严。

  门诊部、诊所等即日起全面停诊

  此外,据大连晚报报道,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医疗机构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全市的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科、中医针灸科、中医推拿科等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患者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提高预检分诊能力,对门、急诊患者要进行详细流行病学史询问、症状分析,合理分流。

  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区别对待有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

  四、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分类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相关流程规定。门诊诊室必须保证一人一诊,加强通风换气。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要建立排查出疑似病例后的转运和医院感染防控预案。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禁止陪护和探视。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

  要严格做好包括医护、工勤、物业、行政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管理,对有流行病学史、发热或其他不适的人员要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疫情期间,各地对发烧、咳嗽类药品的管控不断趋严,作为该通知最直接的作用者—— 药店人,你们如何看待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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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h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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