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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土建职称《城市规划专业实务》习题: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问题

来源:考试网  [2020年9月28日]  【

  例题1:某市近郊区的某村,采用招商引资的方法改造旧村、调整地块,先占用该村耕地1.5hm2,然后还耕2.5hm2。拟建住房20000m2,建成后投资单位与该村按比例分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该村负责办理用地、建房的各项审批手续。该村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了该合同,又报乡政府批准。该工程刚一开工就受到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监督检查部门的查处,责令立即停工,听候处理。但该村认为,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为什么受到查处?

  分析:分析该工程的建设,其所以受到查处的原因有四点:

  (1)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工程建设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用地。

  (2)农村耕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建设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进行征用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3)该村虽已经还耕,但占用耕地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政府无权审批。

  (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就是违法建设。

  根据该工程刚开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并由违法建设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这个实例主要说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由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由耕地变为其他农业用地,如养鸡场、养猪场等,这属于农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而应由农业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去管理。

  例题2:某市有一开发公司在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了各种审批手续,在20hm2的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在开发、预售过程中,发现由于配套设施和娱乐设施不够完善,房屋预售不够理想,开发公司遂与邻近的农村商议,将其村子和耕地(村和耕地均为规划乡村企业用地)共6hm2用地纳入开发,经与当地乡政府谈妥,开发公司为村民建设搬迁用房,并付给补偿费1000万元。签订协议后,开发公司立即进行平整土地,准备为村民建设搬迁住房。但是,开发公司的行为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到查处。

  分析: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配套设施不足、娱乐设施不全,再扩建一部分用房应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补充立项、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手续,是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事先与村、乡协商征用土地的可能性,也是可以的。但开发公司在事先商议后,不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想以原先办过审批的工程与未办理的部分混同起来,这是不允许的。

  这个例子中的6hm2用地,必须先把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征用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开发,开发公司想利用原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替未经审批的工程建设,这就形成了违法建设,是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根本原因;在后续工作中,这个工程没有允许其扩建,罚款后将其占用的土地进行绿化,改善周边环境。至于配套设施和娱乐设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与该开发公司进一步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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