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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调查?(二)

来源:海南省统计局贸易处  [2020年10月13日]  【

  四、关于批发额和零售额统计如何区分?

  批发和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统计为批发还是零售关键在于区分商品用途:

  (二)零售

  1.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应作零售统计,如售给个人用于消费的各类食品、日用品、服装鞋帽、药品、电子设备、汽车、摩托车等应作零售统计;

  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各种炊具、餐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应作零售统计;

  3.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部队供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等应作零售统计;

  4.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于非生产和非业务活动的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针纺织品等应作零售统计,如售给气象部门用于内部办公的计算机等设备(但是售给气象部门用于气象监测的设备应作批发统计);

  5.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的防暑降温材料、供内部职工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供内部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料等、用于职工福利的各种生活用品、日用品及电子产品等应作零售统计;

  6.售给各类学校教学用的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各种教具等应作零售统计。

  五、采用联营经营模式的购物中心、百货或超市商品销售额如何统计?

  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购物中心、百货或超市,其联营部分销售数据由核算收支的一方进行统计。若购物中心、百货或超市在进行财务核算时仅以手续费或佣金等方式进行核算,并不作为其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则购物中心、百货或超市不应将联营部分统计为销售额。

  六、涉及拆分、兼并、重组等情况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年同期数如何填报?

  涉及拆分、兼并、重组等情况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应按与本期填报数据相同的口径申请调整上年同期数。涉及业务调整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也按上述办法处理。申请调整同期数材料:申请企业出具说明,列明调整原因、涉及单位数据衔接情况及所有拟调整月份相关指标数据(调整前、调整量、调整后),加盖企业公章,若调整涉及多个企业,需分别加盖涉及企业公章。省级统计机构核实确认后加盖处章,传真至国家统计局贸经司。若调整涉及其他省份企业,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份统计局贸易处。

  七、关于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下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之间商品交易的统计办法。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下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在商品流转统计报表中计算购进、销售和库存。否则,不进行计算。

  八、关于兼有服务性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的计算办法。

  对于兼有服务性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如4S店),如果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单独核算(依据企业财务总账或明细账中可区分),则商品销售部分填入商品销售额中,服务性收入(如4S店修理工时费)填入服务营业额中。如果不单独核算,则依据企业财务账目填报,企业财务账中计为商品销售收入则填入商品销售额中,企业财务账中计为服务收入则填入服务营业额中。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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