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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统计调查方法

来源:考试网  [2016年5月11日]  【

  统计调查方法

  1、概念

  《统计法》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应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普查 概念、组织方式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3、抽样调查 概念、特点

  4、全面调查 概念、实施步骤、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统计法》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标明表号、

  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重点调查 概念

  6、行政记录 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

  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意义

  2、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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