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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章节习题:学生权利保护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 2020年06月30日 ]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C【解析】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隐私权是学生的人身权。

  3.A【解析】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小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常见的学生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4.D【解析】《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5.A【解析】题干所述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A【解析】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7.C【解析】《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8.A【解析】题干所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9.B【解析】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即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10.C【解析】违法犯罪活动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极大,学校要尽最大努力做好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从事法制教育的专家或教师来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活动。

  11.C【解析】题干所述内容反映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少年儿童合法权利中的安全的权利。

  12.C【解析】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否则就违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13.D【解析】科学研究义务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4.D【解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包括免试入学权、就近入学权和不交学费权。

  15.C【解析】题干符合侵犯“学生获得公共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的基本内涵。

  16.D【解析ID项不属于国家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做的努力,体罚学生侵犯的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17.D【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8.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9.A【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可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20.C【解析】根据《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21.B【解析】有关部门应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22.B【解析】按成绩排座位,伤害了学生的自尊,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23.D【解析】《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4.A【解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5.D【解析】《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26.A【解析】“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反映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少年儿童合法权利中的受教育的权利。

  27.A【解析】《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金某满15周岁,所以负相对刑事责任。

  28.B【解析】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二、材料分析题

  1.【参考答案】

  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另外,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

  因此,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在他们学习期间,不得歧视,而是要耐心进行引导和教育。

  2.【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赵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制止了教师赵某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威严,是及时而正确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黄某虽然品德上有缺点,对班级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班主任不应该歧视他,而应对黄某进行细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水平,纠正违纪行为。班主任也可以请学校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黄某以处分,使其正视自己的错误。该案例中,教师赵某逼迫黄某退学,是一种歧视学生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做法是及时而正确的。

  3.【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马某因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就用炉钩将该生脸部烫伤,并有三处之多,是一种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该案例中的马某教育学生不讲究方式,采取了如此极端的行为对待未成年的孩子,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严惩。

  4.【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的班主任齐老师严重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

  此案例中,班主任齐老师的行为已经对徐某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主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徐某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某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某返校复学的义务,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5.【参考答案】

  在本案例中,班主任老师批评宋明的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隐私包括个人隐私,也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隐私。班主任老师侵犯了宋明的人身权益,违反了教育法律的规定,构成了教师教育违法。未成年人还处在心理的发育期,教师的一句话可能对孩子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一个学生以后的发展。所以,教师要慎重使用自己的语言,尊重保护学生。教师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也要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

  6.【参考答案】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一事件中,小明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小明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了小明的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7.【参考答案】

  (1)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2)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8.【参考答案】

  首先,这位校长下决心要整顿学校的组织纪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学校更好的发展、学生能在更好的环境里接受教育,其工作积极性和出发点是对的。但其举措显然有欠妥之处,不仅有不符合教育管理原则的地方,甚至有违纪违法之举,而且其粗陋的管理思想、简单的管理方法,不仅可能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还可能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其次,对于该校长在整顿学校组织纪律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不合理措施,相关部门应该责令立即停止,并提出相应的批评和教育,改正该校长的一些不合理的整改方式。最后,在整顿和维护学校组织纪律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良好的动机需要用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手段和方法,这样才能取得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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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shunning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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