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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知识点:土地权利争议的概念和内容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26日 ]  【

  土地权利争议的概念和内容

  土地权利争议包括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一)土地权属争议

  1、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和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

  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

  (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

  (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

  (7)其他。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 土地所有权争议

  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使用权争议时往往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土地不动产具有基础性的特点,发生权属争议时,解决过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贯彻的原则外,还要体现土地案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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