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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精华考点: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1月22日 ]  【

  二、我国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来看,一般坚持的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或“完全补偿”的标准。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立法关于补偿标准规定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况:

  1.“适当补偿”标准。

  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注: ①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臵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② 参见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8条规定: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8条规定:“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④ 参见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⑤ 参见199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65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给予适当补偿。”

  2.“相应补偿”标准。

  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3.“合理补偿”标准。

  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⑥。

  注:① 参见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②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4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③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④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⑤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臵。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⑥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第1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臵。”

  4.“完全补偿”标准。

  1998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事实上确立的是“完全补偿”的标准。①1991年2月15日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应当移民安臵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事实上确立的也是“完全补偿”标准。②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但是从其规定的评估程序来看似乎采取的是“完全补偿”的标准。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完全补偿”的标准,但执行的情况并不容乐观。

  注:① 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2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② 参见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

  就我国目前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来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大、抚慰力度不足的特点,不能为当事人正当权益提供有力保护。我国今后在立法确定国家补偿标准时,应当以公平补偿或公正补偿或正当补偿为标准,具体来讲,该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一般应当坚持“完全补偿”标准,承认我国行政补偿是根据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并充分考虑对当事人生存和发展利益的长远影响,来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否则,会助长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使不特定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处于不可预期、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中,得不到有力保障。无论从社会公平和正义标准出发考虑,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法治文明的进步考虑,都要求补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补偿“全部”损害所指的全部应是社会中性第三人眼中的“全部”,即既不是补偿权利人眼中的“全部”,也不是补偿义务人眼中的全部,而是社会中性第三人眼中的“全部”。因为当事人尤其是补偿权利人主观特别环境比较复杂,国家公权力主体进行补偿时如果对所有相对入主观特别环境均加以考虑,加以了解,加以求证,则其必然纠缠在具体琐碎的补偿事务中,无所作为。

  (2)当事人有过错时,不排除“适当补偿”标准的适用。行政补偿标准,可以在制定《国家补偿法》时予以规定,但不必太具体详细,只作出标准性规定即可,可以再另外制定《国家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对特定种类的损害补偿,比如精神损害补偿,也可以在立法中作技术处理,有些领域的补偿标准可以适用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

  例题:1998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事实上确立的是( )的标准。

  A.“适当补偿” B.“相应补偿” C.“合理补偿” D.“完全补偿”

  答案:D

  解析:1998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事实上确立的是“完全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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