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相关法律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精华考点: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精华考点: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1月22日 ]  【

  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行政补偿标准概况

  行政补偿的标准主要来自于宪法和有关征用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根据补偿条款的规定,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对私人财产的征用等行为,须予以正当补偿。

  ①“正当补偿”又称“公正补偿”或者说“公平补偿”。

  ②关于何为“正当补偿”的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救济法学上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即完全补偿说和适当补偿说。

  注: ①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正当补偿,不得收为公用。”

  ② 正当补偿,英文为“duecompensation”,其中英文单词“due",汉译为“充分的、正当的、公正的、公平的、合法的”,因此,我国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翻译过来的所谓“公正补偿”、“正当补偿”乃至“公平补偿”,其实是一回事。

  (一)完全补偿说

  日本学者的完全补偿说认为,“补偿必须将不平等还原为平等,即对于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按照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需要补偿全部损失,即补偿被收用财产的一般市场交易价格。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补偿应当“经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权益的适当斟酌予以确定”。这种规定十分抽象、含糊。为明确起见,符合目的性的做法是:首先审查“完全的”补偿,也就是说,在没有扣除的情况下,应当给付多少,补偿应当与财产损失平衡,计算根据是考虑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这里的关键是流通价值(市场价)。通常应予完全补偿的根据至少包括:①财产保障本身;②负担平等标准;③以市场标准和竞争标准为根据的现有市场秩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补偿’。

  (二)适当补偿说

  适当补偿说,又称相当补偿说,该学说认为,宪法关于正当补偿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社会的一般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基准计算出合理的金额予以补偿就足够了。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可以规定对人民受损权益的补偿,不必一定以全额补偿,而是可以权衡侵犯人民权益的公共需求、国库的能力等,给予相当的补偿。

1 23
纠错评论责编:sunshine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