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 (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 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因此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联系 申请人,并非是有义务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故D项错。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要求,在单证不符时,授权开证行对外付款。一旦申请人放弃单证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了以单据 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关系 独立原则,在单证不符时,即使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 要求,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A项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 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此条第2项的 规定,故B项正确。《规定》第9条是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 现有上述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则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 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 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开证行的指 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3)……(4)……。题中丁银行善意付款的行为符合第10条第(1)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项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