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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客观题《刑法》精选测试卷1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2-02   【

2020“法考”客观题《刑法》精选测试卷1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行政法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种援引。我国刑法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没有附属刑法。因此,我国只有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作援引性规定。 B项错误。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可以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属于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简单罪状,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诈骗罪的特征,公民凭着国民的一般法感觉就能知道和判断。 C项错误。死刑是否属于违背人道主义的残虐刑罚,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目前,我国认为死刑不属于残虐刑罚,但也对死刑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就是例证。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正确。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D项中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就属于只规定了犯罪而没有规定刑罚种类的绝对不定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答案:D。

  2、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答案:C

  解析: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本题答案:C。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灾,烧死了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李某的哥哥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入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打死。丙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放火行为与消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本题中A项错误。A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烟头,发生火灾很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甲对王某的重伤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B项错误。B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因为根据一般人的认识,乙对李某重伤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必然或者通常会引起另一个人如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的行为。另外,即使是根据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也超出了乙的预见范围,乙也不能特别认识到会有乙的哥哥来阻断李某的哥哥的救助行为。故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很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李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项错误。C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二者无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先前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是,消防员对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归属于放火者。 本题答案:D。

  4、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对象不能犯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 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 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 本题答案:B。

  5、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 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本题答案:D。

  6、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

  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

  D.甲无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 本题答案:B。

  7、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B.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C.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

  D.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适用方式。 A项错误。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注意的是若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项中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渎职犯罪等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均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中,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项正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本题答案:A。

  8、下列情形,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有(  )

  A.甲为了强奸妇女而使用暴力,明知暴力手段可能会导致妇女死亡仍予以放任,导致妇女死亡

  B.乙强奸妇女时,被妇女咬断舌头,恼羞成怒,掐死妇女

  C.丙强奸妇女后,为了灭口杀死妇女

  D.丁强奸妇女后,妇女羞愤自杀

  答案:A

  解析:强奸致人死亡是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罪,其成立的条件有(1)死亡结果必须是强奸行为导致的。强奸行为,指的是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2)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主观心理。由于强奸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可以是故意所为。(4)致人死亡的“人”。只包括被害人。 A项,甲的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B项,这里的乙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乙应定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 C项,丙杀死妇女的行为已经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而是独立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丙应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项,该死亡结果应归因于妇女的羞愤,而非丁的强奸行为,强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 本题答案:A。

  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将李某(16周岁)欺骗至游戏厅打游戏,然后给李某父亲打电话:“我绑架了你儿子,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甲构成绑架罪

  B.乙和王某商议,共同“搞点儿”王某父亲的钱。由乙打电话给王某父亲:“我绑架了你儿子,赶紧汇钱到我账户,否则杀了他!”王某父亲不相信,王某便在电话里伪装自己被绑架。乙构成绑架罪

  C.丙将儿子从岳父处悄悄接回来,然后打电话给岳父:“儿子被绑匪绑架了,他们问我要钱,不给钱就杀了小孩,你赶紧给我打钱。”岳父相信便打钱给丙。丙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偷盗一个婴儿准备出卖,但是卖不掉,便恐吓婴儿父母,声称不给钱就杀了婴儿。丁构成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并罚

  答案:D

  解析:A项,甲对李某父亲虚构事实对李某父亲以恶害相通告勒索财物,李某父亲一方面产生了认识错误,即儿子被绑架了;另一方面,产生恐惧心理,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B项,与A项类似,乙和王某虚构事实敲诈勒索,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恐惧,行为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注意,绑架罪的实行行为要求实质控制人质。 C项,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式是:实施恐吓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的恐惧心理来源于绑匪的恐吓,岳父的恐惧不是来源于丙,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丙虚构事实的行为使岳父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项正确。 本题答案:D。

  10、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无罪

  答案:A

  解析: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项错误。 本题答案:A。

  11、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  )

  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

  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

  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

  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

  答案:B

  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 本题答案:B。

  12、王某看到朋友李某骑辆新摩托车,对李某说:“让我骑一下,载着你兜风。”李某答应。王某骑到某商场门前,让李某下车看看商场有没有停车的地方,将李某骗下车。李某刚下车,没走几步,王某便将摩托车迅速骑走。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无因管理,无罪

  答案:B

  解析:B项正确,在王某骑走摩托车之前,李某仍在占有摩托车。而王某将他人占有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罪。C项错误,王某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之物变为自己所有,摩托车在被王某骑走之前,一直被李某占有。A项错误,王某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以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而基于认识错误对方处分了财物,但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给王某。D项错误,王某更不构成无因管理了,王某并不是在为李某管理财物,提供服务。 本题答案:B。

  13、甲赠送乙一块名牌手表(价值1万元)。乙生性多疑,认为该表是赝品,最多值100元,便花言巧语欺骗丙,将该手表以1万元卖给了丙。乙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既遂

  B.诈骗罪未遂

  C.诈骗罪预备

  D.无罪

  答案:D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它的行为结构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了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诈骗手段有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让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故不构成诈骗罪,D项正确。本题的实际考点是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主要是判断行为对法益有无侵犯的危险。 本题答案:D。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王某:“借你的摩托车用10天。”王某不知情便答应了。甲得到摩托车后便变卖掉了。甲构成侵占罪

  B.甲和乙正在吃饭,甲的女友打电话让甲去火车站接她。甲借用乙的摩托车去接,接到女友,女友唆使甲将此车据为己有。甲便将车藏起来并配了钥匙,然后拿着钥匙回来交给乙,并说:“我把车停到原来位置了。”吃完饭,乙取车时发现没有,便问甲。甲说:“是不是被偷了,赶紧报案。”后此事不了了之。甲构成侵占罪

  C.甲和乙吃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乙:“我手机没电了,借你手机打一下。”乙不知情借给了甲。甲一边假装打手机一边向外走,悄悄溜掉。甲构成诈骗罪

  D.甲得知乙有珍贵玉器,对乙谎称:“我家里的保险箱放贵重物品很安全,你的玉器可交我保管。”乙答应。甲得到玉器后便变卖掉。甲构成侵占罪

  答案:B

  解析:A项,虽然名义是借,但实际上是骗。甲的欺骗行为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转移了占有,同时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了诈骗罪。B项,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就看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前就有,还是占有后才产生。甲是占有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构成侵占罪。故B项正确。C项,乙借给甲,但并没有转移占有给甲。甲是将他人占有变成自己占有,而且他人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D项,名为代为保管,实为诈骗。甲构成诈骗罪。 本题答案:B。

  15、冯某来到某珠宝店,以买金项链为名,诱使营业员将金项链交其手中,戴在脖子上,让营业员拿一个镜子,假装审视,并询问站在柜台里面的营业员是否好看。营业员回答很好看。冯某说那就要了,遂趁营业员不备,戴走迅速逃离。冯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冯某试戴的时候,项链并没有转移占有,仍是营业员在占有,冯某将他人占有之物脱离控制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C项正确。A项错误,冯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营业员并没有处分项链,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冯某也不构成抢夺罪,B项错误,因为转移占有的方式比较平和,没有暴力。冯某也不构成侵占罪,D项错误,因为项链仍为营业员在占有,是他人占有之物。 本题答案:C。

  16、甲上了地铁车厢,看到座椅上有个包,便问旁边的乙:“是您的吗?”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而是睡着了的乘客丙的,却答道:“是的”。甲便将包递给乙,然后自己坐下。乙拿到包后离开车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二者间诈骗

  B.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C.乙构成盗窃罪,属于直接正犯

  D.乙构成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人是不是合格的处分人,也即有无处分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本案受骗人是甲,但甲显然没有处分丙的财物的权利或地位。因此,乙不构成三角诈骗,A、B项错误,而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不构成盗窃罪的直接正犯,是因为转移占有这个环节是由甲实施完成的,而不是由乙完成的,也即是甲将财物拿起来递给了乙,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答案:D。

  17、甲经常开车购买某工厂的废铝料。甲事先向货车的车厢底部夹层注了水(约50公斤),开到该工厂后,进行空车过磅,然后在装运废铝料过程中悄悄将水放掉,在货车装满废铝料后再次进行过磅。甲多次采取这种方法,后被该工厂验磅人员发现,遂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B

  解析:甲构成诈骗罪,B项正确。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受骗人有无处分财物的行为和处分意识。甲使用了欺骗方法,给车注水,使该工厂的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即该车多了50公斤,从而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即交付给甲的废铝料多了50公斤,遭受了实际损失,甲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受骗人有处分财物的行为与相应意识。甲构成了诈骗罪,属于直接正犯,而非三角诈骗,因为受骗人与受害人是同一人。 本题答案:B。

  18、下列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有(  )

  A.甲超速驾驶车辆,因完全无法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撞死1人

  B.乙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司机因酒驾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乙迅速逃离

  C.丙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从而被撞死

  D.丁在驾驶机动车追杀王某的途中,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丁为了继续追杀而没有救助李某,导致其流血过多而死亡

  答案:D

  解析:A、C项,事故不是违规行为引起的,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丙二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B项中,交通事故发生在前,乙的行为在后,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乙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D项中的丁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且李某是因为丁肇事后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本题答案:D。

  19、路某等人合伙购买了两辆二手普通型卧铺大客车,跑安徽某地至杭州段客运。春运中,两车从杭州载120余名民工返乡过年。上车时,路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80元至200元车费,票价比平时高出2倍。当夜12时许,在江苏溧阳一路边饭店用餐后,两车10余名司乘人员堵住其中一辆车门,以“补票”为名,要该车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100元至200元车费,不补不准上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打耳光(轻微伤)。时值深夜,已无他车可乘,多数乘客怕挨打,只好掏钱“补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路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B.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路某构成抢劫罪

  D.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解析:A项正确,路某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路某以“打耳光”、深夜无他车可乘不给钱不给上车的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坐地起价要求该车乘客补价,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打耳光的行为,只是轻微伤,而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故路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B项错误。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一个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如果同时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抢劫罪,要求实施暴力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路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C项错误。路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成立敲诈勒索罪,要求胁迫、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案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为对路某产生恐惧心理,而只是出于无奈心理,D项错误。 本题答案:A。

  20、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  )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 本题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2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只包括合法婚姻,不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缩小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也属于扩大解释

  D.《刑法》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中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这两种解释技巧的判定。 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解释后的含义仍然没有超出国民对该用语含义的预测可能性,即解释后的含义仍然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不属于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在一般情况下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从而属于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一种刑法解释技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扩大解释这种刑法解释技巧在方法论意义上虽被允许,但解释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解释后的结论能否适用,需要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的犯罪进行分析判定,从而得出某一刑法用语在扩大解释后的含义有无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的结论。 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是指对某一刑法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其字面含义,但基于刑法立法目的的考量,也被认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刑法解释技巧。 A项正确。家庭成员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负有扶养(此处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狭义的平辈之间的扶养、赡养以及抚养)义务的人,但广义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却不限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例如,特定情况下,对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救助、照顾义务的人(如交通肇事后,对被撞伤的行人有救助义务的肇事司机)等,也属于《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因此,A项中将《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没有超出国民对该用语的预测可能性,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项错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有条件地承认了事实婚姻。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并未否认事实婚姻。因此,重婚罪中的“婚姻”包括事实婚姻,B项中将其解释为不包括事实婚姻,属于错误解释而非缩小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C项正确。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属于金融机构的动态延伸,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空间延伸,二者都属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具体方式,仍然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将二者解释为金融机构,没有超出国民对“金融机构”这一用语的含义的预测可能性,属于符合刑法立法目的的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错误。《刑法》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罪犯”是指经法院审判依法判决宣告有罪的人,属于已决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的未决犯。将《刑法》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罪犯”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类推解释,不属于扩大解释。 本题答案:BD。

  22、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B.《刑法修正案(八)》属于立法解释

  C.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D.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答案:CD

  解析:A项错误。《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规定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对刑法典内容的含义进行解释的立法解释。 B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是对刑法典本身所作的修补,即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属于立法而非立法解释。 C项正确。我国目前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单行刑法只有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部。 D项正确。我国没有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本题答案:CD。

  23、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答案:ABCD

  解析:A项错误。甲在我国国内犯罪,逃到国外,属于在中国境内犯罪,我国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情况。A项不属于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进行属人管辖的情形。 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B项说法不准确。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是否是轻罪,我国均应根据我国《刑法》进行追究。 D项错误。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适用的对象是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的未决犯,不包括案件与审判均发生在旧法时的已决犯。 本题答案:ABCD。

  24、田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用棍棒殴打李某。李某被迫反击,将田某打倒在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田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田某不负刑事责任

  C.李某构成紧急避险

  D.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BD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田某虽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其是在病情发作时,实施的用棍棒殴打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田某在为法益侵害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田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犯罪构成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负刑事责任。 C项错误,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别之一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本题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田某病情发作时对李某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棍棒殴打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李某被迫反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田某本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BD。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答案:BCD

  解析: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打击报复证人罪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属于一般犯罪主体。因此,该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C项正确。我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因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该罪主体,可以构成该罪。 本题答案:BCD。

  2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但不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需要有分则的特别规定。例如,第396条第1款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项正确。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项错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因此,我国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D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但涉嫌犯罪的单位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单位在法律上便不存在了,也就不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因此,此时对犯罪单位就不再追究而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题答案:AC。

  27、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

  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BC

  解析: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 本题答案:BC。

  28、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后昏迷。方某负有救助义务

  B.李某开车不慎撞伤吴某,拦下出租车送吴某去医院,但途中借故逃离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对吴某有救助义务

  C.不作为犯只能由故意构成

  D.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答案:ABD

  解析:A项正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上黑夜停车,驾驶人应当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方某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没有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致使李某开车撞上方某的汽车,导致李某自己昏迷。此时,方某未采取防止追尾的措施的不作为就属于对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危险的先行行为,方某也就因自己的先行行为给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创设了危险而产生了法定的对李某昏迷进行救助的义务。 B项正确。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便是行为人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它是指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B项中吴某虽是被李某撞伤,但被李某送上出租车并在李某中途借故逃离出租车后,吴某的法益受侵犯状态便持续发生在出租车这个特定的领域内,出租车司机基于对出租车这个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并对发生在出租车内的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便对吴某负有救助义务。 C项错误。不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作为犯罪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例如,动物园饲养藏獒的工作人员,因忘记锁门致使藏獒冲出兽笼咬死游客。因此,不作为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D项正确。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若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某一共犯人或者全体共犯人的不作为行为满足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时,根据各行为人分工的不同,就会出现不作为犯构成帮助犯的情形。因此,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BD。

  29、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侮辱罪致人死亡

  B.虐待罪致人死亡

  C.遗弃罪致人死亡

  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 A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B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C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D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本题答案:ACD。

  30、医生甲悄悄溜进病人乙的病房,手里藏着毒针,准备给乙打,欲杀害乙。甲看到乙背对门口侧身躺在床上睡着了,轻手轻脚来到床边,朝着乙裸露出来的一只手臂正准备注射,突然,乙翻身用刀刺向甲,致甲重伤倒地。原来,乙对甲的前期治疗很不满意,认为自己的后遗症就是甲的疏忽造成的,一直伺机报复,知道每到此时甲会进来给自己打针,便实施突然袭击。但乙不知道甲这次要打的是毒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B.乙的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

  C.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答案:ACD

  解析:A、B项,偶然防卫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C、D项,(1)根据结果无价值论,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不需要具有防卫认识,即使防卫人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但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只要制造了好结果,就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虽然乙没有防卫认识,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其自身的杀害这种不法侵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2)根据行为无价值论,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防卫人需要具有防卫认识,但因不具有防卫认识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坏会影响到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本案中,乙因不具有防卫认识,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其刺伤甲的行为,偶然阻止了甲对乙自身的杀害,制造了好结果。因此,乙将甲刺成重伤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本题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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