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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预习题: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2月30日] 【

  【考点预习】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本章练习 高分考点

  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之债: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侵权之债: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

  2.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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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习测试】

  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产生合同之债的是( )。

  A.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恶意串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

  B.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

  C.施工现场的砖块坠落砸伤现场外的行人

  D.施工企业将本应当汇给甲的设备租赁款汇给了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

  2[多选题]甲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丙材料供应商,关于甲、乙和丙之间债的发生根据及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应当将货款返还给乙

  B.甲向乙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丙获得货款后属于无因管理之类

  D.乙和丙之间没有债权和债务关系

  E.丙获得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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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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