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撤销权的申请人 申请撤销乙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