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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来源:考试网  [2016年7月8日]  【

第二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2012-0202 由 “ 协议书” 、“ 通用条件” 、“ 专用条件' 附录八和附录 8 组成。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附录(附录 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 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3、监理人履行职责。包括:处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处理合同变更,调换承包人人员等。 此外,还包括提交报告、文件资料管理、 使用和保管委托人财产。

  4、委托人义务。包括: 告知、提供资料、提供工作条件、授权委托人代表、提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酬金。

  5、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 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 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 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 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 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正常工作酬金 / 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7、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9、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如果委托人投保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监理人应自行投保现场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10、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 X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X 拖延支付天数

  11、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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