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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十二讲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23日]  【

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十二讲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对承包人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二、 开工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以便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及时竣工。但在特殊情况下,工程的准备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区分延期开工的责任。

  (一) 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身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二) 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三、 支付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扣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 工程的分包

  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人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通过复杂的招标程序选择了综合能力最强的投标人,要求其来完成工程的施工,因此合同管理过程中对工程分包要进行严格控制。承包人出于自身能力考虑,可能将部分自己没有实施资质的特殊专业工程式分包,也可将部分较简单的工作内容分包。包括在承包人投标书内的分包计划,发包人通过接受投标书已表求了认可,如果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又提出分包要求,则需要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发包人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工程师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人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

责编:ra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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