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八讲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 委托人权利
(1)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内除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A、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B、 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C、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2、 监理人权利
(1) 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A、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B、 终止合同的权利
(2)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A、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B、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C、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生持权
D、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E、 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1、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3)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作好协助工作
A、 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B、 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C、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
2、 监理人义务
(1)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 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 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就将设施和乘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 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 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