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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指错题(一)_第3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20日 ]  【

  参考答案:

  1.价值定义表述不准确,缺少“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2.估价依据中《 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 错,应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总价均表述为万元。但按照规定:“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4.结果报告只有估价师盖章而无签字,按照规定“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5.结果报告中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与估价作业日期顺序颠倒。〔 第(十二)与(十三)项顺序颠倒〕

  6.市场法测算未列出计算公式。

  7.市场法比较因素中楼层应属于区位状况。

  8.市场法比较因素系数确定未说明比较基准。

  9.市场法交易日期修正系数确定无依据。

  10.市场法可比实例楼层修正,多层和高层不适宜采用统一修正系数。(交易实例B、C为高层,不宜选作可比实例)

  11.未说明求取估价对象最终比准价格的方式.

  12.收益法公式选取未说明理由。(收益法公式选用未分析未来收益变化趋势)

  13.收益法的潜在毛收益不能直接使用租约租金,按照规定应该“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应采用客观租金)

  14.收益法测算未考虑押金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15.收益法测算中,空置率取“0”不妥,应考虑适当的空置率。

  16. 收益法测算中建筑物重置成本应是客观成本。

  17.收益法测算中建筑物重置成本不应做成新修正。

  18.市场法与收益法测算结果的价值内涵不一致。(市场法测算结果不应包含装修价值)

  19 确定估价结果时扣除了抵押贷款余额,按照规定“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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