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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3个问题一定要注意!

来源:考试网  [2019年9月30日]  【

  案例1

  甲公司2019年研发活动中归集了研发设备折旧费用80万元,该设备系使用财政部门专项拨款的不征税收入采购所得。那么,甲公司将这笔支出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因此,该笔设备折旧费80万元不能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案例2

  甲公司从事一项研发活动,截至目前共实际发生研发支出费用400万元,在研发过程中,该公司取得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下脚料收入15万元。甲公司将15万元下脚料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拟打算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实际发生研发支出费用400万元的75%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那么,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十九)项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因此,甲公司应以385万元作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税基础。

  案例3

  甲公司将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出售,已知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共计7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150万元。甲公司拟打算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700万元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那么,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二十)项规定,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

  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项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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