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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学生村官公文写作技巧:行文规则

中华考试网    2016-08-28   【

  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一切社会团体制发公文、处理行文关系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准则。它是根据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领导管理体制、行文机关的职责权限、各单位的法律地位及隶属关系,在总结公文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加强领导和管理,进行有条不紊和高效优质的文秘工作而确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确定党政机关的行文规则如下: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这是公文处理工作中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行文规则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党政机关行文的总原则。它集中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具体说来,应做到以下几点:

  1.行文必须确有必要。行文必须实事求是,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没有行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不行文;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没有新的具体措施,仅表态性的或照抄照搬的,不行文;已开会作了布置,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人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不另行文。凡是部门工作,部门自己行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应由部门行文,不应由党委或政府行文。

  2.行文必须注重实效。公文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的政策、措施、方法等切实可行,能解决问题,收到实效。对于脱离实际,不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乡情,超越了干部、群众的承受能力,行不通和收不到实效的,不行文;违背了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不行文;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行文。

  3.必须控制行文数量,所发公文力求精练、简短。所发公文,必须作总量控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应发的公文,提倡写短文,在语言文字上反复锤炼,精益求精,力求简短,达到“一字入公文,九牛拉不出”的标准。

  (二)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在处理行文关系上,党政机关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每一个领导机关,既要对下级机关和人民群众负责,又要对上级机关负责。为了便于上级机关了解本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和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的情况,便于上级机关指导工作,本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分别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性、批复性、规范性、周知性等公文,但无权发布指挥性公文。

  3.除办公室外,党委、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的授权,分别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4.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5.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机关。

  这里规定了联合行文的条件、内容和主办机关。联合行文的条件是:级别相同、共同管理的事项或有关事项。

  6.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7.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这是为了加强集中统一领导而做出的规定。

  8.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9.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在党政机关中,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不论级别如何,只能用函行文。

  (三)必须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

  “请示”公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帮助解决问题的文种;“报告”是下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使用的文种。“请示”与“报告”比较,行文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内容和结构不同,行文时限和批转的重点不同。

  1.不得在非请示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在我国,党政机关都实行一级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是指突发情况、突发事件、紧急信息等,为了使最高领导机关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情况,不得不采取越级行文的方式。越级行文时,必须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4.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当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5.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向上级机关的请示问题,如果是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具体问题,不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推卸责任,不得上交矛盾。

  (四)公开发布的公文一般不再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凡是公开发布的公文,均为正式公文,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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