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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9月22日 ]  【

  一、主要知识点:

  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

  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与修改

  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依据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能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政府的 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行政事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规 定,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如下: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政府: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控规。 乡政府: 编制乡规划;村规划。 非县城所在的镇的政府: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一般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编制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程序

  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乡、村规划的编制

  3.审批单位: 国务院: 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 划;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 总体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政府: 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非县城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县属的其他建制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

  注意:近期建设规划不需审批,只需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乡镇政府没有审批规划的权力。

  城乡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

  (1)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

  (2)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生态环境保护。

  (3)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4)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与城乡空间布局协调的原则,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规划要求。

  (5)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综合防灾与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要求等。

  (6)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区位和范围,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为省域内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线”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7)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8)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原则: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为: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10类专项规划等。

  中心城区规划的具体内容为:

  (1)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3)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4)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5)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7)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8)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9)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10)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11)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12)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13)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14)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15)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16)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17)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18)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城乡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5.镇总体规划:

  内容: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两个层次。

  镇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2)预测镇域人口规模;

  (3)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

  (4)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明确镇区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5)确定镇村体系布局,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6)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镇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

  (2)确定规划区内道路网络,对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3)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4)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5)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6)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

  6.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村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其主要内容为:

  (1)规划区范围;

  (2)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3)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原则: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紧凑布局、节约用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在规划中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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