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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资料第九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6月25日 ]  【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内容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规划修改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规划修改的条件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规划修改的程序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①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②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近期建设规划修改的备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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