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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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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_第2页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⑵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二、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四、计税依据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关税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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