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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强化练习题(三)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20年7月6日 ]  【

  二、简答题:36~38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

  36.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案要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则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37.简述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

  【答案要点】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关于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有两种做法:

  (1)交付要件主义。是指即以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在移转占有之前,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效力,而且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2)交付对抗主义。是指在移转占有之前,物权变动已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交付的效力,采用交付要件主义,这是由《物权法》的公示原则所决定的。

  38.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无效婚姻将产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二,在财产分割时,以协议分割为原则,判决分割为例外;若是判决分割,则推定为当事人共有,主张个人所有的要承担举证责任。其三,判决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其四,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亲子关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论述题:39 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 20 分。

  39.简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答案要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如下:

  (1)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四、案例分析题:40~41 小题,每小题 l5 分,共 30 分。

  40.甲和乙订立了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 3 头牛,总价款为6 000 元。乙向甲预付 3 000 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三头牛,一天,一头牛把丙顶伤,为此,丙花去医疗费 2 000 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丙的损失应由乙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虽然对三头牛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却是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所以,乙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1.2002 年 9 月 9 日王某在乘渡轮时,该渡轮遇大浪而沉没,王某在事故中失踪。王某后作为死亡处理,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某以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财产,包括 4 间瓦房、1 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则返回娘家。过了两年,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调查后,于 2005 年 10 月 15 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给邻村一村民。王某的财产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某承包的责任田也被乡政府收回。2005 年 11 月 6 日,王某从温州返回家乡。原来他落水后被渔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温州学技术,也没给家里通信。这次回家见妻子与他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这些损失。可他的房屋只收回两间,地也收不回来,妻子更不愿回来。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要点】首先,王某的失踪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权在 2004 年 9 月 9 日以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结束他俩之间不稳定的婚姻和财产关系。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后,陈某与他人结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干涉。王某于 2005 年 11 月 6 日从温州返回家乡后,对陈某的婚姻无权干涉,无权要求陈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还而要求返还财产,符合《民法通则》第 25 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所以,原来属于他的财产,只要原物还在就应返还给他。他原来承包的责任田也应发还给他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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