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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模拟试题及答案(8)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4月17日 ]  【

  简答题:

  1.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三)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前三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

  3.什么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

  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类型:(一)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二)无权处分的行为;(三)无权代理的行为。

  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六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二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象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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