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本章结构: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和定位是在改革开放后通过多项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确立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1984年前 |
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
1984年1月1日 |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
1995年3月18日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
续表
续表
职责 |
1、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人民币单位: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二)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如下:
1.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时,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2.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三)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地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4)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这是由于两者的监管侧重点各有不同,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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