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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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九章第四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14日]  【

  第四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法》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可附带审查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复议不受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重要行政复议法律规则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特殊情形包括:(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并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即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并非以申请人而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复议当事人有陈述权。

  行政复议当事人有阅卷权。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撤回权。

  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救济权。

  三、银行相关行政复议规则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都是垂直领导的中央行政机关,对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一般情况下,对银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银监会申请复议;对银监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银监局申请复议。银监会认为应当管辖的情况下,也受理对银监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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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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