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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考试《生产法规》专项辅导资料(11)

来源:考试网 [2016年2月18日] 【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缓预案,工 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缓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缓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缓人 员,配备救缓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 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 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 总承包单位负责向上报事故。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 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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