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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考试《生产法规》专项辅导资料(12)

来源:考试网 [2016年2月20日]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 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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