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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公司法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25日]  【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考点十八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考点十九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考点二十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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