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B.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为首发上市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其在上市之后,签署审计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D.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时为A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5年,其中一名可以延长2年时间再进行轮换;
E.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之后,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重新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务。
F.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某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为华证证券签字3年,后转至大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华证证券的主审会计师,其提供审计服务时间不得超过5年
a 正确 根据《公司法》170条规定,由章程规定
b 错误 根据《公司法》170条规定,由章程规定
参考答案:c
D错误 可延长一年
E错误 两个年度
F错误 应合并计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2.发审委委员令狐小冲需进行回避的情形有:
A. 发审委委员的配偶所在工作单位系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B.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C.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存在行业竞争关系;
D.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令狐小冲之子小小冲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
E.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本次保荐人的董事.
参考答案:E。注意下面内容的后半部分。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3、判断:高某(持M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反对M公司被吸收合并,在股东会通过该议案后,高某与M公司进行了协商,就收购价款未达到一致。在股东会通过一个月后,高某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参考答案:正确。
《公司法》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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