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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银行业务考试考题详解(12)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17日]  【

  155、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B普通合伙企业,成为B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投资总额为A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的55%。上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参考答案:对。

  解析:一、《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个“法律另有规定”,目前而言,指《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A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157、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持有60%的出资额,为控股股东。如果甲公司从A公司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A公司债权人利益,甲公司应当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

  参考答案: 对。

  解析:《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5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不定项选择)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行政法规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E.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

  参考答案:B、C、D、E

  解析:《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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