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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投资银行业务考试考题详解(14)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18日]  【

  161、下列哪些事项,不一定载明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但应当载明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定项选择)

  A设立方式

  B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C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D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

  E.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参考答案:A、B、C、D

  解析:一、《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比较可知,股份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要比有限公司多,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四、旧《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旧公司法比较可知,新《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增加记载“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此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强求记载入章程,这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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