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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讲义:第九章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13日]  【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L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进行财务信息复核的托管银行,采用XBRL将有助于其梳理内部信息系统和相关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对于监管部门,借助于XBRL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概况

  在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L报送定期报告,基金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L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部分临时公告的XBRL报送与展示。2011年10月,基金XBRL信息实现向所有基金评价机构的推送,进一步提升了基金电子化信息分析与使用的效率。

  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及相关XBRL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共10点内容,重点关注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定期报告,需要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

  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

  等方面的信息。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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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ngho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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