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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第一章第六节

考试网(www.examw.com)  2006年11月13日  

第六节、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熟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熟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熟悉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掌握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掌握《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
     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熟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熟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熟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
     熟悉质量专来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在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和原则
 宗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基本原则:
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以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它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实施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原则。
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2)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A、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人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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