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决定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下发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精神,通知要求取消住建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和培训活动。
为保证西藏建筑市场各项活动平稳、有序开展,我厅注册中心按照“前后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此项决定给我区建筑市场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研究,并报请住建厅同意,决定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3月3日起,在我区停止新开展工程造价员的考试和认定工作。已经通过我厅注册中心组织的2015年度工程造价员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和执业章的,可以领取资格证书和执业章。
二、在住建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出台以前,我区已经取得的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章可以继续使用。为适应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备案和招投标的需要,我厅注册中心窗口将继续办理工程造价员的变更业务。
三、自2016年3月3日起,我厅注册中心停止组织工程造价员的考试认定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在住建部新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已经到期的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我区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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