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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完整讲义——第一章宪法概述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5月23日]  【

五、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把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纲领性宪法是指在宪法条文中规定了较多的尚未实现和正在争取的内容的宪法。确认性宪法是指在宪法条文中基本以确认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主,还有一种叫做中立性宪法,所谓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不写意识形态和基本权利的宪法。

纲领性宪法虽然有时可能有脱离实际的一面,但应该看到它也有积极引导、宣传鼓动作用的一面。确认性宪法虽然不脱离实际,但也有其限制发展的消极的一面。中立性宪法不写意识形态和基本权利,虽有稳定、连续的优点,但作为人民权利书的宪法,不包括人民的基本权利实为重大的缺陷。

六、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这种分类是以制定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为其分类标准的,它是我国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教授提出来的。所谓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承认主权在民以保障个人权利,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7、18世纪的宪法多属此类,所谓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是以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多属此类。所谓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即以增设团体权利、节制资本、提倡社会独立民族主义宪法则指以谋求民族解放和本位为指导思想的宪法。民族独立为指导思想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宣布独立前后制定的宪法多属此类。

七、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准,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它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所谓范性宪法是指不仅在法律规范上而且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它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换言之,规范性宪法的规定能贯彻到社会中去。

所谓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之外,不能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过程并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而运行。换言之,名

义性宪法所包括的规范和政治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所谓语义性宪法,又称学义性宪法和标准性宪法、标签性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力的人之独占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这种宪法是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用以掩盖其本质愚弄人民群众,欺骗社会舆论,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规范和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毫无一致之处,宪法的存在对于权力活动的运行没有多大影响。

八、资产阶级宪法与无产阶级宪法

对宪进行分类的时候,我们不仅要注意到反映宪法不同点的各个侧面,更重要的是抓住主要的矛盾,抓住能反映宪法最本质的东西。如果仅仅抓次要矛盾,撇开主要矛盾,就不能抓住宪法的本质特征,从而也就不能从质上对宪法进行分类。基于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依据经济制度或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宪法,或资产阶级宪法与无产阶级宪法。

九、虚假的宪法与非虚假的宪法

与本质分类相联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周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的这一论断被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概之为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尽管宪法教是否与客观现实相脱节的情况极为复杂,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民主宪政作为国家管理的价值追求过程中,列宁的这一认识也就颇具现实意义。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其他一些分类方式,如,成文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名义上的宪法与本质意义上的宪法、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与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狭义宪法与广义宪法、各种不同世纪的宪法、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总绝制宪法和委员会制宪法、三权宪法和五权宪法、单一宪法与联邦宪法、现实宪法、成文宪法、观念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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