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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完整讲义——第一章宪法概述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5月23日]  【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通过认识事物的表现形式来认识事物,即透过现象来认识本质,宪法学也不例外。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宪法的本质有各种各样的概括,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神意论

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神学法律思想源于古代,至中世纪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为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和法学流派所接受。如美国革命时期的乔纳森·鲍氏就认为,政府是上帝创造的,一切国王和君主的权力都来自上帝,他们的在位归因于上帝,与人民无关。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法国思想家马里旦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是主权者,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而且,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的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以上帝或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如巴基斯坦宪法明确写明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的名义制定”;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如摩纳哥宪法前言规定:“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三世亲王,根据上帝的旨意,……兹决定颁一部新的国家宪法。”有的国家规定,国家主权属于真主;有的国家规定,圣灵是权力的来源,真主的启示是法律的基础;有的国家规定,教律为国家立法的源泉;等等。

毫无疑问,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决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科学的结论。而有些国家的宪法之所以坚持这一基本观点,则是由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因此,随着社会现实和具体国情的变化,这一理论也会发生变化。

二、全民意志论

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民。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就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如英国学者蒲莱士认为,宪法是“表现公众组织、管理、团结原则和规律的各种法律合成整体”;法国学者波若认为,“宪法是据以‘组织国家管理和调整全体个人或法人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法”;《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序言和一些叙述国家象征的条款(国旗、箴言、国微、首都、国歌),还有保卫祖国的责任,这一切与其说致力于表现公民的理性、组织或法律观念,不如说主要是致力于人民的情绪、共同的信念和理想。”这种全民意志论的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如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制宪的目的是“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享自由和幸福”。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西班牙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

三、意志调和论

宪法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

法的意志调和论被引入宪法领域,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不仅体现了宪法的全民意志论,也同样体现了宪法的意志调和论。当时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人们签订契约、成立国家的解释是不同的。如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自身和财产自由相互之间签订的,不是人们同统治者签订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只是把管理公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托马斯·霍布斯则不同,他认为,契约虽然也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共同签订的,但是共同约定的内容是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这些人成为大家的共同人格,成为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内容的约束,其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显然,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是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是典型的意志调和论。

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至今还在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流行。如史特朗说:“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武断的权力,换言之,宪法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的各种权利。总之,宪法是欲确定主权的确实地位。”《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在宪法正文中具体论述的、在宪法颁布前后都受到大力宣传的一个庄严的目标是:各种团体和个人社会化为一个区域性的政治体,不是用恐吓,而是靠‘协调一致的人民的活动、期望和习惯来保持事业的发展。’宪法的起草者们希望国家宪法的存在及其表述可以为这种协调一致作出贡献。”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认为:“唯有法律条文中,主要通过三权分立的原则来保证被统治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才算有了宪法。”宪法的意志调和论与全民意志论一样,也充分体现在资产阶级宪法中。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是统治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的理论,宪法意志凋和论是不存在的,宪法是统治阶级判定,是为其根本利益服务的。尽管统治阶级由于阶级斗争的形势,不得不在宪法和法律的一些规定中作出一些妥协,反映其他阶级、阶层利益,但从根本上说,宪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为统治阶级规定这些都是从有利于它的整个统治出发的,是从维护它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四、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提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充分体现。苏联学者库德里亚夫主编的《苏联法律辞典》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规定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的原则、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大百科全书》认为:“宪法反映制定时的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政体和国家体制的形式;巩固中央和地方的政权与管理机关的组织制度及其权限;以及巩固个人的法律地位、司法组织、审判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

中国不少学者赞同阶级意志论,认为:“宪法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比较,既表现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宪法都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也表现在每个国家的宪法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更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权为神圣职

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些学者往往从阶级意志论来界定宪法概念,如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五、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何华辉先生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指阶级力量对比,但它并不局限于阶级力量对比,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要比阶级力量对比的含义更为广阔。政治力量既包含着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也包含着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周叶中教授也认为:“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是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即一方面,各国宪法都在实质上或者形式上与民主有关,都表现了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非随心所欲。在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给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中各种政治力量关系的集中表现。”

六、社会力量对比关系论

李龙、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学者们所认为的宪法的本质是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结论只适用于存在对立阶级的社会和国家中。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呈现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作为阶级的敌对阶级已经消灭,另一方面阶级斗争依然存在。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是宪法的本质呢?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有必要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告诉我们,阶级与阶级的矛盾,斗争正日趋削弱。而阶层、集团间的矛盾、斗争则日益激烈。也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集团间利益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各自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各自的要求、利益,彼此间势必有矛盾,有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力量较量。而宪法和法律当然也会对此予以反映。而且事实上,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力量较量的产物。但这种力量对比不是所谓阶级力量对比,而是阶层、或者可以说是社会力量对比。但这种力量对比是对敌对阶级消灭以后宪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也适用于对立阶级的社会,只不过在对立阶级的社会中,社会力量的对比主要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而已。”

7、分配法权说

童之伟教授认为:宪法是本质的客观的,宪法学的任务在于实事求是地将其揭示出来,宪法实质上或本质上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工具。这就是说,宪法一般的、普遍的本质有两级,第一级是全面分配社会总体利益并规范其享有的工具,第二级是全面分配社会的全部财产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工具。这两级本质是通过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分配各种“权”并落实有关分配的等等形式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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