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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四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2月19日]  【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

  2.设立条件

  3.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分支机构

  4.农村信用社的变更

  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额

  3.社员股权的转让

  4.退股

  四、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2.管理: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连聘连任。

  五、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1.接管,接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终止,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央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信托业的分类,以主体划分为:个人信托、雇员收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公益信托;按客体划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金融信托。

  2.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2)信托受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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