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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1日 ] 【大 中 小】

  (2)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3)子女财产

  即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

  (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

  (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分割。

  4、离婚时对夫妻在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近年来在离婚审判实务中,对一些新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出现了法律上的新问题。如企业财产、股票、股份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的协调问题,分割时比较困难,需要注意既要平等保护夫妻财产权,又要注意符合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公司、企业或其他股东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分割此类财产时应注意: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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