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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一)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5月13日 ] 【大 中 小】

  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

  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责编:L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