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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十三章)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2月22日]  【

  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股票发行与交易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1.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待补充)

  2.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的好坏波动,并且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在我国现阶段,股票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是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人民币普通股又成为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县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待补充)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1.政府统一管理,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1992年10月成立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由他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

  2.行业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

  (2)证券交易所,目前我国只有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具体监管的内容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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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ejin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