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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十三章)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2月22日]  【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10)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1)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虚假陈述的界定

  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实事、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五、欺诈客户的界定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号的资金;

  (4)私自买卖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证券公司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7)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8)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9)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10)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11)证券公司保证客户交易的收益或者云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2)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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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xiejin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