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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专业经济法概论考试辅导资料03

来源:考试网 [ 2011年10月31日 ] 【大 中 小】
 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防止投资总额中借入资本比例过大,使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P145-146四点。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其中对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还规定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亦自动失效。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是指合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从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要经过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第六章 公司法概述

  应掌握:

  1、公司的概念、种类。P169-172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按公司的财产所有制,可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或称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2、公司的设立原则。P174-175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设立原则,即自由主义原则、特许主义原则、许可主义,亦称核准主义原则、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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