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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预测试题及答案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25日]  【

  参考答案

  (一)名词区别与联系

  1.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存在某些特定的严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情形,该行政行为户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并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1)引起的条件有差别。引起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属于严重情形的违法,足以影响行政行为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使效力,而引起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属于一般情形的违法,其至少不影响行政行为被撤销前的形式效力的存续。(2)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并追溯至行政行为成立之时。(3)无效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其无效,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审查并作出撤销决定而失效。(4)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不受时效限制,而行政行为被撤销则受一定的法定时效限制。

  2.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组织单位,具体处理和办理机关内部事务和各项行政事务的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1)是否当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同。行政机关自成立时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为例外。(2)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固有职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构只有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定而例外取得行政主体资格。(3)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构成单位,通常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效果归属于所在的行政机关。

  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表现在:(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行政许可使得相对方获得某种权利和资格,而行政确认是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的确认。(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行政确认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4.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行政相对方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都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其共同点是行政机关通过获得相对方协助而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权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或法律原则,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 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在于:(1)行政指导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相对方可以服从行政指导,也可以不服从行政指导,并不因此影响行政指导的成立;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行政相对方不愿意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一般便不能成立。(2)行政指导一般不直接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关于确立、变更或消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3)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论行政相对方是否服从行政指导,均不受约束和处罚,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有违反,应付违约责任。

  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性质争议,而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2)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被裁决者双方地位平等,与裁决主体的关系相同,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申请人与复议机关之间是一种救济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之间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同。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范围,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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