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自考 >> 模拟试题 >> 法学类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自学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习题:第14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7日]  【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经法院通知参加

  3.指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4.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5.派出机构

  (二)单项选择题

  1.D 2.D 3.B 4.D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BC 4.ABC 5.ABC

  (四)简答题

  1.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有: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 (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另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 (1)必要共同诉讼是因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普通共同诉讼是因为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2)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对是否合并审理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只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合并审理时才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否则不构成共同诉讼案件。

  4.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复数时才有产生第三人的可能性。(2)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处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获得某种权利,获得某种利益;或者使其丧失某种利益,增加某种义务;或使其权益受到某种不利影响。(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与原告、被告现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基本相同的诉讼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中有权提起与本案有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五)案例题

  本案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拥有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种行为时,往往会牵涉到相邻或相关人的利益。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本案从形式上看,土地规划局批准王某改建私房的行为,并未涉及刘某,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未针对刘某作出,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一行政行为存在着侵犯刘某的合法权利的可能性。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可以作为原告以县土地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王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首页 1 2 尾页
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