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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学考试《宪法学》重点试题及答案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1月16日]  【

  四、材料分析题: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

  奚弘,女,新疆喀什建设管理局工会干部。 1986 年 10 月她向局、市及地区工会反映喀什市建筑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市建公司职工,连续四年的先进工作者黄世超被公司无故除名等事。地市区工会支持调查,力主捍卫职工合法权益,喀什市委则坚持反对,从而使矛盾激化。黄世超因拿不到工资,无以养家,拟采取过激行为讨说法。奚弘找一建公司、市委反复做工作,请他们收回成命,但无效。

  1987 年 11 月 17 日 ,奚弘找到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反映上述问题,以及喀什市委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情况。之后,黄世超的问题才得以解决。此外,奚弘还向上级反映过喀什市一建公司管理混乱、决策失误、企业严重亏损,喀什市设计室财务混乱等情况。 1988 年 4 月 20 日 ,《人民日报》社驻疆记者曾坤、新疆电台记者史林杰到喀什市采访奚弘,因奚弘知道曾坤曾对外宣称奚弘是喀什的“地震台”、“不安定因素”、“你们怕我不怕”!故对曾的采访态度生硬,加之奚、曾之间对不少问题的看法根本对立,从而使这场采访不欢而散。

  1988 年 7 月 20 日 ,《人民日报》第四版《社会一角》刊出曾坤、史林杰的署名文章:《新疆喀什建管局领导软弱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 此文一出,各界哗然,全国许多报刊也纷纷转载,世人皆知新疆喀什出了个“告状专业户”,喀什市建管局当即勒令她作出书面检查,然后组织职工对她围攻、辱骂。 1988 年 8 月 2 日 ,喀什建管局党组织以党字( 88 ) 01 号文件,“将奚弘清除出干部队伍”。她的办公桌被搬走,到了冬天,烤火炉也被拆除。她生病住院,单位马上停发工资,并拒付医药费。此外,单位还扣押、私拆她的个人信件,不让她参与选举等活动,取消她的调资资格,使她连续损失三级工资。 1991 年 8 月 18 日 ,领导还将她反锁在一间小屋子里“反省二个小时”。

  1989 年,奚弘到北京上访请总工会等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下,奚弘向法院起诉《人民日报》社。要求法院维持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日报》社赔偿其损失。经北京市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但自 1989 年 3 月 18 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以来,《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也未交答辩状。 3 年后,即 1992 年 8 月 25 日 ,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达《人民日报》社,传高狄社长到法院谈话。至此,《人民日报》社才同意应诉。 12 月 4 日 ,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 5 年后,即 1997 年 1 月 2 日 ,原告在众多领导的劝说下,最后接受了调解。至此,长达 10 年的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终以调解结案(该案例摘改自任之编著:《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7 — 390 页,原题为《民女状告《人民日报》》)。

  问题:

  1、奚弘行使了哪些宪法权利?

  2、《人民日报》社侵犯了奚弘的哪些宪法权利?

  3、奚弘所在单位即建管局侵犯了奚弘的哪些宪法权利?

  4、《人民日报》社对法院应诉通知拖延、拒不应诉近 4 年的行为,违背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1 、( 1 )奚弘向上级部门反映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行使的是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其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到北京上访,行使的是申诉权利;其向法院起诉所行使的是诉权。

  根据: A. 我国现行宪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2 )奚弘力促黄世超的问题得以解决,行使的是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3 )奚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日报》赔偿其损失的行为,行使的是赔偿及补偿请求权,即求偿权。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41 条第 3 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2 、《人民日报》侵犯了奚弘的名誉权(注:答“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能得满分)。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3 、( 1 )奚弘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对她进行围攻、辱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注:答“人格权”或“人格尊严”视同正确)。 根据:同上。

  ( 2 )“将奚弘清除干部队伍”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荣誉权”。 根据:同上。

  ( 3 )搬走其办公桌、停发其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其劳动权。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B. 劳动权内在地包括劳动者对其从事劳动所必不可少的工具、设施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搬走其办公桌即剥夺了其工作条件,停发其工资(病假不是停发工资的法定理由)即剥夺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C.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4 )扣押、私拆其私人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注:答“通信自由”算错)。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40 条: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5 )不让她参加选举等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选举权。 根据:A. 现行宪法第 34 条(略)。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6 )将她反锁在屋子里令其“反省”两个小时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的权利(注:答“人身自由”不能给全分)。 根据:A. 现行宪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 3 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4 、《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 3 年多的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现行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3 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 4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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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