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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德国法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8日]  【

  参考答案

  一、 选择题

  1、 B; 2、B; 3、A; 4、ABCD; 5、AD; 6、ABCDE; 7、CE; 8、D; 9、ABCD;

  10、AB; 11、D; 12、B; 13、ABC。

  二、简答题

  1、首先,宪法规定帝国是联邦制国家,但帝国中央权力很大,保留给各邦的权力有限。其次,在帝国立法机关上下两院中,普鲁士均占支配地位,在联邦议会(上院)中普鲁士占17票,多数邦只有1票,而阻止修改宪法的议案只需14票;在帝国国会(下院)397名议员中,普鲁士占236名,因为它的人口占全帝国人口的2/3。再其次,宪法明确规定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首相由皇帝任命,所以,习惯上总是任命普鲁士首相为帝国首相,而皇帝和首相又权力极大,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最后,规定把普鲁士的军事立法和军事制度推广到全帝国适用,极大地扩张了普鲁士的影响。

  2、这部法典有以下特点:(1)借鉴法国刑法典但有所发展。法典采纳了法国刑法典的结构、体例、原则和制度,又保持了德国刑法的传统,具体制度也有不少发展,反映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刑法思想的进步。(2)法典接受了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3)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运动,明显反映在对大逆罪和谋叛罪的严厉惩罚上。(4)规定了宗教罪和职务罪。(D)严格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E)已经没有公开的体刑、侮辱确的规定,这和法国刑法典明显不同。

  3、1949年波恩基本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联邦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总理下台,但是,只有根据多数议员的意见选出一名新总理,并经过总统任命组成政府时,才表示对原总理及其政府的不信任。在新政府成立前,原政府继续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如联邦议会选不出新总理并组织政府,则原总理为首的政府继续执政。

  4、宪法法院是依1949年波恩基本法规定建立的,独立于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等专门法院之外,专为宪法实施而设立的,有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种,但两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联邦宪法法院分设两庭,各由经过议会选举的8名法官组成,两庭地位平等,职能范围有所不同。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是:(1)裁决联邦和州之间的争端,(2)裁决联邦各机构之间的争端。(3)审查联邦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法。(4)受理公民个人或团体的宪法诉讼。联邦宪法法院虽然只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作用和影响很大。作为独立的宪法保障机构,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有权进行审查、确认或撤消,因而,它对其他国家机关有权威性。

  5、德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是其司法体制。既考虑到州的独立性,有努力实行全国的统一,以提高司法效率。其特点在于:

  (1)法院规模庞大,门类齐全,是个多元体系。

  (2)除宪法法院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一个体系,各州法院是联邦法院的低级法院。任何不服州法院判决的案件都可以上诉于联邦法院。

  (3)行政审判权分属于各个专门法院。

  (4)司法审级多样化。德国体制不同,内部结构各异,审判程序、审判制度都有区别。有的实行四级三审终审,有的是三级一审,有的是一级一审终审等等,体现了德国司法制度的复杂性。

  6、因为它以专章较详尽地规定了“经济生活”,与过去宪法不同的是宣布了许多社会化原则,如:宣布所有权负有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又当增进公共福利;确认工人和企业主“共同管理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企业实行社会化;等等,故法制史学者称之为“经济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国际国内革命高潮的形势下制定的,是现代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新阶段的开始。宪法的历史背景使它具有以下特点:

  (1)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结构形式为联邦,许多重大立法权由联邦单独享有,其他立法权多由联邦与各邦共同享有,而联邦有优先权;国家管理形式是共和国,立法机关是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联邦参政会由各邦政府的代表组成,联邦国会由全德国选举的议员组成。

  (2)赋予总统广泛权力。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命包括总理在内的文武官吏,统率军队,有相当大的立法权。宪法还特别赋予总统“独裁权”和“强制执行权”。

  (3)列举了较多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宪法规定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平等”;规定迁徒、移住外国、语言、人身、住宅、秘密通讯、和平集会、请愿、结社等自由;规定团体的权利以及个人和团体的义务;等等。还规定了公民的工作权利,并对失业者实行救 i济,对家庭、婚姻、子女(包括非婚生)、青年的保护等等。

  (4)被称为经济宪法。宪法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因而法制史学者称它为“经济宪法”。宪法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保护“继承权”、“土地所有权”;等等。但魏玛宪法与从前的宪法不同,不再公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强调“社会化”原则,主张对私有制实行限制。如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所有权之行使同时又当增进公共福利;联邦得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地将私人企业“收归国有”。

  三、论述题

  1、1900德国民法典共5编,2385条,另有施行法31条,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结构是: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三编 物权法;第四编 家庭法;第五编 继承法。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比较,相同点在于:都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都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都规定并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都讲究体系的严密、科学。但是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时期,这时,民法理论也更加成熟,它的问世,把民法法系法新的发展阶段。和法国民法典比较,有以下不同之处:

  (1)结构体系不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模式,采三编制;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采五编制。

  (2)立法技术不同:法国民法典语言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具体而无弹性规定;德国民法典用语抽象精确,概念严谨科学,语言专业性强。

  (3)具体内容不同:法国民法典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内容;德国民法典反映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内容。表现在:A、在民事主体上,德国民法典增加了法人;B、在所有权上,德国民法典在肯定私有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去除了法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绝对不受限制的规定,禁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权利;C、在民事合同上,德国民法典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但在契约的意思表示和条文的表述上与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法典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契约成立的条件,且对契约中的意思表示采表示主义。意思自由受到限制;D、在民事责任上,德国民法典在肯定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无过错责任。E、德国民法典保留了较浓厚的封建残余。

  造成不同的原因:(1)政治基础不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德国资产阶级与容克贵族相妥协。(2)经济基础不同:法国民法典是自由时期的反映,德国民法典是垄断时期的反映。(3)法学基础不同:法国没有德国准备的充分,德国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4)指导思想不同:法国要制定一部大众的民法典。德国要制定一部可以适用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民法,所以要使法典充满法理,使法官在实践中加以解释应用并发展。

  2、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俩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结构体系、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作用来看,两国都非常相似。尽管如此,由于两国法的产生、发展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民族个性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德国法和法国法之间有所区别,表现在:

  (1)法国法具有时代进步性,德国法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是因为德国法形成于德意志帝国时期,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而法国法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让法国法逊色。德国私法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完善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

  (3)德国法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

  (4)在部门法上,德国首创经济法,并且使它成为富有生命力的法律部门。

  (5)德国法在坚持区分普通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严格地限制在纯行政范围内,将依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部分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

  (6)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形成当今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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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