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自考 >> 模拟试题 >> 法学类 >> 外国法制史 >> 文章内容

排行热点

自考《外国法制史》章节试题:美国法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8日]  【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 2、ABDE; 3、B; 4、BCD; 5、ABC; 6、B; 7、BCD; 8、CD; 9、B; 10、C。

  二、简答题(要点提示)

  1、指联邦除享有宪法列举的授予权力外,还享有从这些“授予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这是19世纪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宣布的,不是宪法明文规定。后来成了扩大联邦权力的根据。

  2、美国最早的反托拉斯法,1890年颁布,由于是议员谢尔曼提出的,所以称为谢尔曼法。垄断的形成产生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因为过分垄断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美国制定此法,就是用以反对限制和垄断,保护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该法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000美元的罚金或一年以下的禁锢。

  3、美国行政法承袭了英国行政法的一些传统: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缺乏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美国行政法比英国行政法进步之处表现在:行政司法以独立机构为主;有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

  4、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美国法律向统一和系统化发展,政府为此进行了大量工作。表现在:(1)成立了“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制定了大量法规草案,建议各州采用。(2)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系列模范法典供各州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参考。(3)制定了《统一商法典》,除路易斯安那州外,被普遍采用。(4)编纂了判例法的汇编《法律重述》。

  5、确认了五项原则:(1)奉行诚实信用原则;(2)商法应合理产生并应承认商业习惯和惯例;(3)寻求简化商业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则;(4)当事人在合理且不损害州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修订法典规定;(5)补救应被解释为使守契约的受害方能够恢复到原来状态。

  6、美国刑法的很重要的一个特色,就是它不仅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分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这样的“等”,而且还进一步把重罪和轻罪分为不同的“级”,如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一级轻罪、二级轻罪等,以使法官在判刑时更易掌握标准,使“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在量刑中得到更精确的适用。但各州刑法典对于“级”数的划分并不完全相同。

  7、美国刑法具有以下特点:(1)刑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2)刑法结构体系具有复杂性;(3)犯罪分类的多样性和量刑的悬殊性。

  8、美国保证“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实现的宪法制度之一,含义是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如果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项制度在宪法中或在任何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确立的。

  9、独立战争胜利后,虽然法典编纂派发生过很大影响,但美国最终还是决定以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美国的法制。其原因有:(1)独立后的美国资产阶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急需有一种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2)美国当时已经实现了独立,同英国的民族矛盾已经解决,敌视英国的情绪已逐渐缓和,尤其美国无论在法律,还是在语言、生活习惯和文化方面,与英国都有着渊源关系。(3)此时的英国法已经完成由封建性向资本主义法的过度,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概念被赋予新的内涵,有可继承的基础。(4)英国普通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使普通法深入人心。英国法学家布拉克斯顿的名著《英国法注释》1803年在美国的出版起了巨大的作用。

  10、南北战争后美国资本主义有了飞速发展,政治体制和经济结构以及生活方式,思想感情以至理想都与英国有了很大的不同。与此相适应,美国法律也与英国法律分离而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这主要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殖民地时期所接受的英国普通法进行彻底的改革,剔除其带有封建性的、繁琐的、不适合美国国情和社会生活需要的部分,着力创建美国自己的普通法;另一方面是加强立法活动,并加快了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步伐。1892年成立了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起草了一百多项统一标准法案,供各州选用,或按此制定相应的法律。三是建立了自己的判例理论,形成自己的“先例原则”。

  11、主要内容有:(1)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享有“造物主”赋予他们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宣布,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某一政府违背人民的意愿,损害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成立新政府。(3)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和政治联系。

  《宣言》明确地宣告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是17、18世纪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的内容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宣言》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它所说的“人人”并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在内,故其通过时删掉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

  12、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例如,宪法把行政权授予总统,他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权力很大。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的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国会可进行弹劾。联邦最高法院亦可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而失效,宪法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依国会立法所建立的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如无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但须经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国会还可弹劾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等等。

  13、美国诉讼上的特点是:(1)以宪法保障诉讼权利;(2)实行普遍陪审制;(3)实行辩论制;(4)审前程序结案率高;(5)有一系列证据规则。

  14、即美国宪法第一条至第十条修正案。由于1781年宪法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所以遭到各州人民的反对。1789年第一届国会召开,提出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1791年经批准生效。

  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无理搜查饿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15、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修改的唯一方式。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会在两院各又2/3议员提出,或应由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经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表明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刚性”特征。

  16、在美国,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总统控制、立法机关对行政的控制、行政公开制度等手段来实现。

  三、论述题(要点提示)

  1、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1) 外在特点:

  A、 联邦宪法是根本法,在美国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一切与联邦宪法相违的部门法

  和州法都无效;

  B、 联邦宪法是刚性宪法,宪法为自己制定了严格的修正程序;

  C、 联邦宪法是成文宪法。

  (2)内在特点:

  A、规定美国是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宪法把美国国家的结构形式由邦联制改为联邦制,肯定了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同时也确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联邦的权力,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各州的权力,如可以制定自己州的宪法、法律,可以建立自己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以及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末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又是行政首脑。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享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一切权力。所有行政机构都对总统负责,总统在国家机构中占有突出地位,这是美国宪法的主要特点之

  B、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即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C.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以后追加的。宪法在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D.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即不是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之后与宪法形成一体。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因而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

  E、限制政府权力。

  2、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于普通法系,美国法律是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生活方式以及种族、信仰等各方面都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因而美国法律也就不能不具有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表现在:

  A、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仍然是判例法。

  B、 法律风格一致。美国也遵循“先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享有司法审判

  权,而且享有司法解释权,以及由先例原则实际确立的立法权;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推理的方式;在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态度上,也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窗同,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也没有独立的民商法部门。

  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的特点表现为:

  A、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是,对英国法的

  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时哟功能。相较而言,英国法强调传统,而美国法则更富于批判和创新精神。

  B.美国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与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联邦有联邦宪法和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州有州宪法和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司法体系,州有州的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两套法院体系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力。因此,美国的法律制度较英国的法律制度更为复杂,更为多样化,

  C.美国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早地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成文法比较发达。美国不仅有一部成文宪法,而且从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成文立法数量大增,范围也很广。另外,英国强调法官的作用,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法律工作者的培养也主要以务实型的“学徒”方式进行。美国既强调法官的作用,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法官的培养也是大学法学院的任务。学生接受的是法学教育,而非单纯的法律技术培训。

  D.法律解释具有灵活性。如“遵循先例”原则在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美国法虽然继承了英国法的判例法原则,但在美国,遵循判例原则却有很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从来也不认为应受它自己判例的约束,它改变自己的判例是常有的事。美国法院对制定法也有解释权,这种解释常常造成制定法极大伸缩。

  E.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首页 1 2 尾页
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