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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练习试题及答案_第8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9月26日]  【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证券,所以必须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2、答案:√ 解析: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3、答案:√ 解析: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故无需提示承兑。

  4、答案:×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5、答案:×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即使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也不能以之对抗保证人。

  6、答案:× 解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证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答案:×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8、答案:√ 解析: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并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9、答案:√ 解析: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票据签章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0、答案:× 解析: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付款人在3天的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即视为承付。

  11、答案:×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2、答案:× 解析: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13、答案:√ 解析: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答案:√ 解析:15、答案:√ 解析:如果持票人将该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6、答案:√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答案:×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8、答案:√ 解析: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19、答案:√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