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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3章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3日]  【

  二、多选题

  1.【答案】AD

  【考点】可追认合同

  【解析】(1)依据《合同法》第48条,A项正确。(2)B项错误,因为,依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有效,也可以是可追认。(3)C项错误,无效合同与可追认合同是两回事。(4)D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答案】AB

  【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A、B项正确,排除C、D项。

  3.【答案】BCD

  【考点】无效合同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的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排除A项,肯定B、C、D项。

  4.【答案】AB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1)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此肯定B项。

  (2)是否显失公平,不以当事人是否向法院主张权利为标准,故排除C项。

  (3)显失公平是撤销事由,不是无效事由,故排除D项。

  5.【答案】CD

  【考点】无效合同

  【解析】(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肯定C.D项。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A项应当排除。

  (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6.【答案】BD

  【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则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经追认才有效。

  7.【答案】C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该装修费用条款名为装修费用,实为少交契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无效。

  8.【答案】ABCD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解析】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AB不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0%的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的合同。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行为人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而本案是李某主动提出的,不构成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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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