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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12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3日]  【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指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可以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国内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间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要求优先权的条件:(1)请求人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既可是首次提出申请的人,也可是优先权的继受人。(2)首次专利申请须是正式申请。(3)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4)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5)国际优先权须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内提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C。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有关合同法均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受托方,故选C。可参见《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故选项D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BCD。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A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因此B、C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当事人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则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本题中王某要求了优先权,因此应当以前一申请的日期,即1999年5月5日为申请日。故王某的申请日先于张某的申请日。

  简答题

  1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与职务发明类似。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作出对接受委托的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受托方。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4)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

  1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但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并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应当注意。

  论述题

  (1)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

  (2)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专利权一般是不允许部分转让的,但优先权却可以独立于首次专利申请单独转让。这就是说,优先权人除了可能是首次申请的申请人之外,还可能是优先权的继受人。

  第二,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A(3),正式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的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只要申请符合申请地的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甚至在形式上也可以不完全符合合格申请的要求即可。这是因为优先权一旦产生便独立于首次专利申请而存在,也正因为如此,优先权才可以单独转让。

  第三,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相同内容。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内容超出首次申请中所记载的范围,这对公众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其超出部分可能是新提出的,故而不能将新提出的内容的申请日提前至优先权日。

  第四,必须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由于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因而其效力也只在巴黎公约成员国范围内成立。对于在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是否可以提出优先权请求,则需视其国内法和国家间双边协定而定。

  第五,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优先权的效力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超过了这一特定期限,优先权自然失效。不同的专利种类的优先权期是不同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

  (3)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但仅就一国内部而言,其设立优先权制度似乎仅仅是为首次在外国申请专利的人提供了方便,并未给在本国提交首次申请的人带来直接的利益。为此,不少国家的专利法在这种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所谓本国优先权制度就是指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外国人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可在优先权期内将改进后的技术方案一并在另一成员国申请专利,并可享受部分或多项优先权;引入本国优先权制度后,本国人同样也可以在本国就改进方案的专利申请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本国优先权制度还为本国人实现不同专利种类间的转换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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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